鲁国税函[2008]36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4
摘要:为进一步发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总局协调海关总署将现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传输数据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364号        2008-1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总局协调海关总署将现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传输数据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总局要求,切时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的准备工作。各市信息中心应根据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对“电子数据传输系统V2.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的升级工作及数据清分规则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正常传输。

  二、总局将于12月25日开始通过“传输系统V2.0”向各地下发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同时“电子数据传输系统V1.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1.0”)停止使用。因此,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务必在此之前将“传输系统V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市应密切关注数据传输及使用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