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9]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98号)的规定,现对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60号         2009-04-24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98号)的规定,现对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实施时间

  瓦房店市地税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直属局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运行,其他基层局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2、适用房屋的条件

  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所适用的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二)房屋是指住宅房屋,不包括实行整体转让的住宅房屋、拍卖的房屋及法院判决的房屋;

  (三)房屋仅指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房屋。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房屋,其交易计税价格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确定。

  3、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高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的,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买卖双方申报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但未超过所规定比例的,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且超过所规定比例的,评估系统评估价格扣减所规定比例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所述具体规定比例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在5%~15%之间(含5%和15%)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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