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找到笔者,介绍说他们公司近期准备出资10亿元,收购另外一家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持有的探矿权,B企业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1亿元成立,探矿权是B企业的唯一资产,资产账面价值1亿元,评估价值10亿元。B企业找了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了纳税筹划,设计了纳税筹划方案。方案建议A企业首先收购B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然后再采用特殊重组方式吸收合并B企业,这样B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直接出售探矿权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企业以特殊重组的方式吸收合并B企业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方案从表面上看似乎对双方企业都有利,减少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但是仔细分析其实则不然,筹划后双方总体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 一、A企业直接收购B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 B企业取得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1)×25%=2.25(亿元) B企业的两个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2.25)×20%=1.35(亿元) A企业受让探矿权的行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无须缴纳税款 A企业直接收购B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2.25+1.35=3.6(亿元) 二、A企业先收购B企业股权再吸收合并B企业的双方总体税负 这样,A企业先收购B企业股权再吸收合并B企业的双方总体税负是1.8+2.25=4.05(亿元) 比较上面两个方案的总体税负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后一方案因特殊重组引起递延纳税时间价值因素的情况下,采用筹划方案后双方总体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4.05-3.6=0.45亿元。因此,提醒大家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为其中一方考虑,还要考虑双方的总体税负,否则有时还会弄巧成拙多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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