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3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掌握。即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证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将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改造后用于职工居住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十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45号是对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做出的相关规定,目前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申报暂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后,又陆续发生的拆迁补偿等费用,其支付时间与入账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时,不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均应计入计税依据一并申报缴纳契税。

  haihan点评——俺欣喜都看到:继湖北局之后,这个是目前全国第二个要求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缴纳契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看来大连局的人不笨。


  十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对无权属证明的集体房屋,已发生权属转移行为但未办理权属转移证明的,房屋权属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宅,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受者同样应缴纳契税。

  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暂不征收契税。

  haihan点评——大连局确实吃透了契税政策——只要土地及附着建筑的使用权依法转移的就征收契税,不仅仅限于国有土地。


  十三、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问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一是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二是对无契税纳税记录或记录有疑义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三是房产主管部门无法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的,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纳税人申报时应按要求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

  我市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0]1083号已经下发,请按新政策执行。

  haihan点评——由房产局举证,是个好办法,利好方便了纳税人。但愿能在全国推广。


  十四、关于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如何贴花问题

  经请示总局,对于只持有中标通知书而暂时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暂时不对其中标通知书贴花,待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其印花税。

  haihan点评——虽说中标通知书没有金额,也不是权利证书,不征收印花税。实际中有些地方中标通知书等同合同在使用。。。。


  十五、关于资金账簿更换新账本后如何贴花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按5元定额贴花。

  haihan点评——许多专家大师总是把帐簿印花税和“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混淆了,现金银行账、总账、明细账只要是更换或者新启用还是应该按5元定额贴花的。


  十六、关于稽查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间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各稽查局应当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起对以前年度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不符合此规定的项目,稽查局不能清算。

  haihan点评——所谓稽查就是纳税人申报完成或者过了申报纳税期的,进行检查。对于正在进行中或者在申报纳税期中的,不属于稽查局的工作范围。


  十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扣除项目分摊标准问题

  同一房地产项目(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区分)中,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扣除项目分摊暂按建筑面积分摊、如分体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费用可按土地面积分摊。

  由于房地产项目情况复杂,市局正在考虑设定不同的分摊标准,如:装修豪华的公建和一般商品住房分摊扣除项目时,部分成本采取系数加计分摊法,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分摊更为科学、公平。

  haihan点评——大连局是目前全国第三个要求开发成本采取系数加计分摊法的地方税务机关。所谓的“系数加计分摊法”实质是收入与成本配比法。至少减少了现在大量企业出现的“先纳税后退税”的尴尬情况。


  十八、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变更问题

  近期,我市行政区划发生调整,部分县市区按省政府要求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实行街道管村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复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次月起,将所辖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从5%调整为7%。以后此类问题基层局不需上报市局审批,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即可。

  十九、第三方无偿使用或销售建筑用砂石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的规定“开采人将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销售的,第三方是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人。”关于此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明确如下:

  根据《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第三方无偿使用建筑用砂石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无偿使用建筑用砂石的当天;第三方销售建筑用砂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纳税义务发生地为使用或销售地。

  二十、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的范围问题

  根据《辽宁省资源税税目注释》解释,其他粘土、是指除凹凸棒石粘土、耐火粘土和高岭土以外的粘土,主要分为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和水泥配料用粘土(包括红土、黄土、泥岩)。建筑用砂石,是指非装饰用和雕刻用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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