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366积极协助已离异纳税人个人购买房产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问题 接到该问题后,12366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反映情况属实,主管税务机关表示要求纳税人提供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向民政局查询离婚信息的相关档案记录是要了解纳税人离婚时的财产分配状况以便判断所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经12366查阅财税[2010]94号文中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2366认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目的在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纳税人实际办理过程中表示确实无法提供,且目前无相关文件明确认定家庭唯一住房须提供什么资料,该问题尚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我中心向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请示,得到答复: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条件审核和所需要提交资料的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应以纳税人提供诚信声明为主。 12366按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意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并回复纳税人,经回访,纳税人表示已顺利按优惠税率申报缴纳契税并对12366积极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表示衷心感谢. 二、12366积极协助纳税人明确关于法院调解的房屋更名能否退契税的问题 根据纳税人反映问题,12366查询了相关的文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为了进一步帮助纳税人解决上述问题,12366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请示,得到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原告、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告解除。因此,应对第三人覃飞琴征收契税,同时,原告覃先生已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予退还。 上述问题得到明确回复后, 12366立即向覃先生反馈了回复结果,其对12366积极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涉税事宜的态度表示肯定。 三、12366积极协助南宁市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问题 接到该问题后,12366查阅财税[2010]94号,文件中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2366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反映情况属实,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在以往受理纳税人契税缴纳资料时发生过纳税人蓄意隐瞒婚姻状况的情况,仅凭户口本无法判断纳税人购买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目的在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纳税人实际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且目前无相关文件明确认定家庭唯一住房须提供什么资料,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意见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12366向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请示,得到答复: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条件审核和所需要提交资料的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应以纳税人提供诚信声明为主。 12366按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意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并回复纳税人。经回访,纳税人表示已顺利按优惠税率申报缴纳契税并对12366积极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表示认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