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明电[2001]55号 2001-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2]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324号)精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经研究,现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暂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单证管理。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充分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确保“免、抵、退”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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