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7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1-7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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