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1号 上海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30
摘要: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员证》。报关人员所持《报关员证》有效期在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海关为该报关人员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后的,无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但如报关单位有需求的,也可以到海关领取该报关人员的备案证明。

上海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1号             2014-6-30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废止部分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方便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前,报关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见附件1)及拟备案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交海关验核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海关审核后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员证》。报关人员所持《报关员证》有效期在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海关为该报关人员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后的,无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但如报关单位有需求的,也可以到海关领取该报关人员的备案证明。

  二、关于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备案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备案。

  以下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向下列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外国(地区)航空公司驻上海代表处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提出办理;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驻上海使领馆及进口公用物品及公/自用车辆的外交机构向上海海关业务二处提出办理;用于废物海运退运出口的外国(地区)船公司驻上海代表处向外高桥港区海关提出办理。

  三、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关于企业年报报送

  报关单位自2015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五、关于报关专用章刻制

  报关单位刻制报关专用章应当包含报关单位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形状应当为椭圆形,长轴长度为50毫米,短轴长度为36毫米,具体样式见附件3。

  本公告所涉的所在地(注册地)海关地址、电话,企业可以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机构设置”栏目查询;需要填写的格式文本,可以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表格下载——企业监管”栏目下载。

  上海海关门户网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报关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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