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税收优叠加享受的解决(A107040第28行) 分析:M公司当年利润为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同时35行填报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3100万元,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类似的还有,高新+软件等凡是有减半征收的项目,例外情形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九、“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 案例9: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并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M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A公司做账: 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8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得320万元股息红利,该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收入条件。A公司做账: 2013年填报如下: 2014年填报如下: 类似的还有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其实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也有类似的设计,将不征税收入所支出的费用调增,同时将等额的递延收益转换的营业外收入调减,其效果等于不调整,但是这种填报方式,体现了严谨的调整理念。 十、政府补助的填报最为折腾! 案例10:M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做账: 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会计上也作为了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既然没有差异,理都不要理,根本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11:M公司2014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做账: 企业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第10行纳税调增1000万元。 结论: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均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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