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日前发布,明确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明确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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