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5]11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09
摘要:企业近两年内销售产值没有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没有列入当地“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无逃废债行为和重大欠薪事件;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违法事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5]116号        2015-12-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精神,充分发挥高成长型企业标杆示范导向作用,着力培育温州经济“生力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培育重点,实施精准服务,建立“措施量身定做、政策集中倾斜”的扶持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打造温州区域经济发展中坚力量。

  二、培育对象

  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录。

  (一)在温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企业成长性较好,上年度销售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40%以上,税费平均增长20%以上;年销售产值在5000万元(含)-4亿元的企业,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20%以上,税费平均增长10%以上。

  (二)高新技术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设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引进国千、省千、580人才及高端人才合作项目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100万元(含)以上,在成长性指标上符合销售产值或税费平均增长率其中一项指标。

  (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五一〇”产业、信息经济和时尚产业中有潜在引领方向、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为重点,兼顾产业发展均衡,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等单个产业入选企业超过30家,以上年度企业税费排序优选前30家列入培育。

  (四)对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规范,未来三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的企业;或者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良好的创新基础和人才队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的企业,结合企业成长性指标,由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经审核确认可列入培育对象。

  (五)企业近两年内销售产值没有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没有列入当地“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无逃废债行为和重大欠薪事件;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违法事件。

  全市选择200家左右培育企业,销售产值以统计数据为准,按照企业上年度税费排序择优入选,洞头、文成、泰顺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培育企业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联合筛选初步名单,征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审核确认、公示后上报市政府予以公布。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名录每年实行适度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对成长指标下滑较快的企业予以调整。

  三、培育目标

  以“五亿板块、亿元群体”为目标,培育一批高成长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到2018年,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100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元企业50家;新增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120家。这批高成长型培育企业销售产值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利税年平均增幅达到15%以上,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四、扶持政策

  (一)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培育企业用地、用能、环境容量指标需求。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对培育企业提供电力保障。各地每年优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培育企业发展需求,鼓励引导培育企业向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集聚;对达不到供地标准的培育企业,要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可适当降低入园门槛;如当地没有发展空间的,应对培育企业在县(市、区)范围内甚至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落地。对在全市区域范围内没有安排工业用地,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租赁补贴,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按年亩均税费20万元以上,补助2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30万元以上,补助3元/月/每平方米,依次递增),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在符合城乡土地规划前提下,鼓励土地二次开发,增加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先将培育企业作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对象,授信额度适当放宽,予以保费优惠。培育企业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要予以费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培育企业信贷倾斜,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并给予利率优惠。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培育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培育企业积极开展IPO上市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工作,对于开展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工作的企业,发放10万元专用服务券。

  (三)加强人才支撑力度。对到培育企业工作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每年组织培育企业到国内高等院校进行人才招聘活动,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正式缴纳社保,可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加大培育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支持,在当年缴纳税费增幅10%以上培育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高层(总公司以上)管理人才,以及企业当年度发展亟需引进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六类”照顾对象;相关企业员工中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符合其中一项要求,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企业属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学。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培育企业围绕“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持续开展先进技术攻关应用,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鼓励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立产学研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培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培育企业承担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培育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享受产业技改资金补贴时,可在原有政策扶持力度上加2个百分点。鼓励培育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维权胜诉后按其维权费用给予30%补助,国内案件每起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涉外案件每起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五)支持自主品牌建设。引导培育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优先推荐培育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名牌(商标)。引导培育企业争创“浙江制造”品牌,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30万元补助。优先推荐培育企业进入阿里巴巴“中国质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借力电商平台实现提质增效。

  (六)推进企业质量建设。鼓励培育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鼓励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鼓励培育企业标准创新,承担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20万元补助,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按照现行补助政策的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和保障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培育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和自办展,由组织部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八)设立规模晋级奖励。引导培育企业依托网络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链重组,实现规模跨越式发展。对培育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长20%(含)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扩大有效项目投入方面的扶持;对当年度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培育企业,由县(市、区)主要领导上门赠送牌匾,并优先进入领军企业培育名录。

  (九)加强典型示范引导。每年由政府出资组织培育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企业进行高端培训考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执业水平。培育企业负责人可优先推荐列为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加强企业宣传,在主要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加大培育企业宣传力度;开展培育企业典型专题展、成长经验分享论坛,引领更多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十)强化精准服务对接。强化温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健全企业服务直通车机制,依托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构建专属服务通道,为培育对象提供点对点服务,实现企业问题网上直接反映、网上及时反馈。深入了解培育企业服务需求,集聚优势服务资源,开辟培育企业专属服务通道,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对每家培育企业年度发放不少于5万元的服务券,用于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温州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推进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属地原则,建立县(市、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确定驻企联络员,定期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市与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联动机制,县级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级层面协调解决。建立培育企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企业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企业培育情况,年度开展企业评价,调整企业名录。

  (三)优化培育环境。设立高成长型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报道、培训考察、工作推进等方面。培育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和各涉企部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一系列服务,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对培育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的各种检查须实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次数,检查侧重教育整改和服务指导。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两级经信部门牵头市、县财政、科技、教育、国土、商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实行“一企一档”督促相关政策落实。市考绩办将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当地政府由于培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培育企业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并纳入年度考绩。

  六、其他

  本方案扶持政策适用于温州市区企业,有关政策涉及同一事项,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涉及财政资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涉及市级资金的,除服务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其他资金由市区(产业集聚区)两级财政分担,由各区财政兑现后,涉及市级资金部分从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安排列支。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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