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函[2016]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4
摘要:各税务分局采用实地核查方式核查的,应对企业保存的备查资料(详见附件5)进行核对。对未按规定保存备查资料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6]11号                2016-2-4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市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并在企业报送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后与《告知书》(详见附件3)一并发给企业。
  各税务分局若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在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完成后,每年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组织专家团队对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开展风险排查。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所得税管理部门,风险核查指引由市局适时制定。

  各税务分局采用实地核查方式核查的,应对企业保存的备查资料(详见附件5)进行核对。对未按规定保存备查资料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税务分局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20日内,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报告及《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1. 上海市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2.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3.告知书

  4.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承诺书

  5.上海市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查资料

  6.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1

上海市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事项名称: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应在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完成日相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受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二、受理资料:

  1.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 资产(股权)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资产(股权)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4.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5.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股权)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7.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股权)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三、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四、受理期限:当场办结。

  五、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并发放《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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