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部分行业的利润将一步透明化

来源:元素说税 作者:邹胜 人气: 时间:2016-05-04
摘要:日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终于将牵动多个行业的劳务派遣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选择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终于将牵动多个行业的劳务派遣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条规定实际是沿用了营业税下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原理。但由于发票开具的处理不同,让这个问题变得有意思起来:

以往,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实际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另一部分是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在以往的操作中,一般只需要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开具一张包含了这两部分总额的发票即可,而无需将代发工资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单独开具。只需劳务派遣公司在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差额时提供相应资料。

现在,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劳务派遣服务,肯定需要取得专用发票。而根据47号文的规定,实际会将原来的“一票制结算”变为“两票制结算”,即劳务派遣公司将就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向用人单位开具普通发票,而就收取的服务费向用人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这实际是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毛利赤裸裸地暴露在客户的面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发票的开具情况轻而易举地推算出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和真实的成本负担。

值得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员工的薪酬必须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职工三方约定。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员工发工资、吃用人单位所付工资差额的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因此,实际上正规劳务派遣的利润空间在营改增前就已经逐步趋于透明化。

而在其他诸如旅游、经纪代理服务等行业中仍然会存在利润不透明的情况,营改增后将进一步促使行业利润透明化。但是也可以预见的是,部分企业并无主动暴露利润的动因,因此,营改增后,上述企业可能会在开票、结算方式上与客户展开博弈,甚至会放弃差额纳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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