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为:不论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不允许资本化。同时规定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对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因购建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与国际准则规定的允许选用处理方法基本一致。 (3)会计政策变更。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国际准则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为: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还规定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仍采用追溯调整法,但调整金额应计入当期净损益。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一致,但不允许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4)会计差错更正。国际准则规定的基准方法为:与前期相关的重大差错更正的金额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规定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为:重大差错更正金额应计入当期净损益。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一致,但不允许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5.财务报告方面。 (1)现金流量表。在编制方法上,国际准则鼓励采用直接法编制,但也可采用间接法编制,我国准则规定必须采用直接法编制,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现金流量信息时采用间接法编制。在编报项目上,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国际准则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我国准则要求将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 (2)中期财务报告。国际准则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我国准则没有这一要求,国际准则允许中期报告采用简化报表格式,我国准则却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 (3)会计报表附注。对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具体内容,国际准则与我国准则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国际准则相对我国准则更加全面、具体和详细。 6.其它方面。除了上述五个较大方面的差异外,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在逾期应收利息处理、短期投资利息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处理、非货币性交易收入确认、衍生工具和套期会计、雇员福利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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