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

来源:海南国税 作者:海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26
摘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地税营业税发票如何衔接过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自2016 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更不能再印制发票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 年5月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 年12 月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单位2016年4月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同时原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其间国、地税发票可否混开?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1)单位2016年4月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则原领取的地税发票需向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不得再继续使用。因此,国、地税发票不得混开。(2)单位未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3)地税发票票面金额是“价税合计”的含税收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十九、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能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包括哪些?

答: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a.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b.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二十、两个不同税率的项目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开票系统已经可以处理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二十一、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

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十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二十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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