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28号 2000-07-20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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