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1-3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部分条款 (一)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4.《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项“个人股东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个人股东和企业应于企业转增股本后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2.《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3.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四)删除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四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上述条款废止后,附件《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应废止。 二、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一条第五项:“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全文。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政策 一、为什么出台《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我局对2015年发布的公告按照最新政策规定进行自行整改并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第一项执行,即“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废止后,分期缴税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所附表式执行。 (二)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项。自贸试验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四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规定,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分期缴税,不再设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改按备案管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全文。 (五)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当年发生亏损的”的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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