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679号 1996-1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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