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7月23日起,第一条废止。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黑龙江省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有关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有关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即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2018年7月1日起将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此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三、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邮政电信发票》、《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以上2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四、即日起,原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受理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统一受理,受理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0号,邮政编码:150001。 五、即日起,原“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hljetax.gov.cn)更名为“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登录地址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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