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7-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和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受理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申请的受理工作。在法定的申报缴款期限内,纳税人可选择直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也可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相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纳税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做好代办转报事项台账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转报,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收到直接提交或转报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审核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及时传递至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行信息录入及业务审核。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直接派员或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提出初审及复核意见。省局分管局领导最终审批后,再由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对于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各地应及时告知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和办理业务,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B栋311室(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555659。 本公告自2018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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