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个税法颁布,紧接着就是对个税实施条例进行修订,而修订中,千万不能忘了对稿酬范围的修订。 旧个税实施条例规定:“(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也就是说,旧个税实施条例中,将稿酬所得,限定于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但在社会发展的这么多年里,网络文学创造已经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写作发表形式。很多作者通过在互联网网站上写作,网站与读者支付报酬。然而在旧个税条例稿酬范围中却并未将这类形式的写作所得列入稿酬。 如今,在个税实施条例修订中,笔者认为,将在互联网上创作与发表取得所得,列入稿酬,势在必行! 首先,将互联网小说等创作纳入稿酬范围是税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同样是创作后发表,同样是取得所得,只不过一个是发表在互联网专门网站上(最典型的如在起点网的小说),一个是发表在纸质报纸上,结果一个属于稿酬,一个却不属于,这明显的属于征税的不公平。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对同样行为同样课税对象,公平征税。如果区别对待,明显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 其次,将互联网小说等创作纳入稿酬范围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旧个税实施条例制订时,网络文学还远未达到现如今这样发展水平,但随着经济发展,可以说,网络文学已经成为文学创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现阶段任何一部创作,都或多或少要通过网络来传播。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小说等创作纳入稿酬范围已经是不可避免的经济发展要求。 再次,将互联网小说等创作纳入稿酬范围是征管实务的必然要求。 就笔者所了解,现阶段基本所有比较大的互联网上小说作者收入,都是按稿酬进行的申报扣缴个税。如果不把互联网小说等创作纳入稿酬范围,那么将与实际的执行不相符,导致大量征管遗留问题。一方面,税务机关将必须对以前按稿酬扣缴个税的网站与个人进行追缴,这涉及的影响面极大,甚至于大量网文作者都可能因此背上刑责;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本身,也可能会因此而被认定渎职,对大量一线工作人员问责,可以说大量一线工作人员可能因此同样被追究刑责。因此,从实际角度来说,将互联网小说等创作纳入稿酬范围已经是迫在眉睫。 总之,在个税实施条例修订中,对于稿酬范围,必然需要修订,将互联网创作所得纳入稿酬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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