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产生资本公积时,如何核算? 答:有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能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于这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应以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为收到投资的依据。按出资财产折合的股票面值作为股本,登记"股本"账户,出资财产为固定资产的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登记"固定资产"账户。对于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的无形资产,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登记"无形资产"出资财产作价高于股票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登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一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例.2003年11月1日某投资者以一新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投资某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该设备作价50万元,折合面值100元的股票5000股,该设备经投资各方协商价值为60万元。公司在依法办理了该设备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股本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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