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将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清理结果予以明确:十种原“其他所得”一分为二,其中的六种寿终正寝,退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四种浴火重生,重新归类,按新的税目适用税率征税。在四种涅槃凤凰之中,三种调整为“偶然所得”、一种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为了便于学习,小编制作了一份表格。 十种原“其他所得”的归宿
上表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系四部委下的通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两家下文修改,似有不妥。 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的10%的税率似乎师出无名。个人所得税法可没有10%这档税率。其实这是延续以往的税负,权且把它理解为一档优惠税率。 上表8.2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第二款似乎不应该废止。 由于该公告刚刚公布,有人不无担忧地说,纳税人取得新纳入“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税所得,此前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怎么办?其实不必过虑,有办法补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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