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1]447号 1991-03-26 北京市税务局: 1991年3月9日京税外字[1991]200号《关于对外籍人员自用的白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请示》收悉。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经财政部同意,观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从1991年起对纳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同时,对你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使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为平衡税负,其税额可与车船使用税税额一致。 二、对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及其眷属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仍应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1年3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