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93]财税字第011号 1993-04-0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行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84年制定营业税时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及生活费用支出水平的提高,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劳动就业,我部决定,参照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水平,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如下调整: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20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800元; 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的营业税起征点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3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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