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我司(外资企业)于2007年12月以2006年度的税后利润进行增资,并于2008年1月份收到国税机关退回已缴税款的40%. 但国税机关于2008年3月份通知我司,指我司的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是2008年1月7日,因此不符合国家退税政策(国税发[2008]23号),要求我司退回该笔税款。 实际情况是: 我司有关增资的文件9包括当地外经贸委的批复、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均是在2007年12月取得,并于2007年12月24日向当地工商局递交了所有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资料)只是工商局于2008年1月7日才将营业执照发放给我们。 请问:我司是否符合国家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答复: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23号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贵公司是2007年12月24日向当地工商局递交了所有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资料,但是并没有实际完成再投资事项,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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