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交部减编退役车运回国内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0号 2002-07-09 外交部,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根据《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调运回国的操作办法》(财税政字[1997]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交部调运回国的295辆减编退役车的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变卖的67辆车中有47辆已售出,所得的收入367.41万元上缴中央金库。 2.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变卖的67辆车中有20辆难以出售,可拆成零配件销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3.财政部退还外交部为295辆车所缴纳(垫付)的76 744 442.12元税款,外交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申请办理295辆调运回国车辆所缴纳的进口税款退付手续。 4.今后外交部从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调运回国的操作办法》(财税政字[1997]91号)的有关规定,对从国外运回的车辆的留用数量必须经我部审批。 财政部 2002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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