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39号 2001-02-14 税屋提示——
1、 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 依据京国税发[2003]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年0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京国税发[2003]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02-20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1]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自2000年度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总局《规程》要求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 (二)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宣传、培训、辅导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催报和受理工作; (四)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以下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1.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及其有关附送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于未报企业应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限期申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限期责令其报送;对于少报、漏报、逻辑关系有误的企业应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限期责令其重新报送。以上限期最长不得超过5月31日。逾期仍不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根据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对所选择企业的审核评税工作; 3.仅对涉及补(退)税款的企业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五)5月31日后,对经书面催报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程》的要求,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按《征管法》进行处罚,并向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六)6月15日前按《规程》和市局的要求和口径,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市局。 二、加强对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对于在当地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报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发现有误的,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报送。 2.汇总或合并缴纳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在我市已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格式见附件五)。 (二)对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对于在我市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的逻辑关系,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初步判定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凡发现逻辑关系有误或申报数据明显不真实的,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或移交税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当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书面证明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不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凡能够确定其年度收入总额的,可参照本地同行业或类似货物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核定其全年平均利润率,按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2)对于不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凡不能够确定其年度收入总额的,可参照本地同行业企业或经营类似货物的企业纳税情况,直接核定其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按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3)对于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首先要对其进行税务审计,以确定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其适用税率及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工作。各局要严格按时、保质报送汇算清缴报表、数据软盘和书面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除应包括《规程》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市局安排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工作总结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二)汇算清缴各项指标情况及与上年度相比指标变化情况、原因; (三)全年企业所得税额与上年度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同时分析所得税税源大户、所得税税款增减额变化较大的企业、本地区税源主导行业收入变化情况等; (四)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核评税工作情况; (六)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七)市局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八)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打算及建议 (九)各局认为应重点说明的情况。 四、自2000年度起,汇算清缴报表启用新表样(表样见附件六)。 五、本文件所附的通知书由各局依照附件样本自行印制。 六、《办法》和《规程》自2000年度起执行,原京国税[1997]212号、京国税[1997]214号同时废止执行。 税 屋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限期申报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 5.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单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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