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少滁宁交界区税收政策差异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滁州市人民政府,并对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开展对标学习调研,现结合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差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0.6元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滁州市、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均由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从目前皖苏两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平均税额来看,安徽市、县(区)土地等级分为四级,江苏市、区土地等级分为七级,县城土地等级分为六级。我省土地等级税额较江苏的确存在等级少、级差小的特点。 安徽、江苏土地使用税等级平均税额表
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基本制度由法律统一规定,但一些税种的具体适用税率、政策执行标准等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对一些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各地基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纳税人负担能力等,确定了不同的执行标准。 对一些地方有管理权限的税费事项,我省多数已按国家授权幅度或法定税率标准顶格享受税收优惠,如我省按照政策上限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将我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等。针对您反映的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偏高的问题,省税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市、县税务机关走进企业对企业用地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在充分了解市、县财政收入情况后,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整建议,推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科学合理下调。此外,为鼓励土地集约使用,来安县、全椒县等地分别制定了相关奖励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据统计,滁州市2020年累计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114355万元,较上年减收9952万元,降幅达8%。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和时限差异 税费政策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平衡、行业税负水平、现行政策、外省情况等各种因素。为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我省制定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考虑我省财力状况并参照全国多数省份标准制定的。疫情期间,滁州市共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8038万元。 三、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差异 我省是水利大省,水利建设任务较重。考虑到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和财政部门保障压力,根据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明确我省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我省对水利建设基金也设置了减免政策,一是各项产业政策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等相关收费基金,如扶持各类园区经济发展;二是水利建设基金专项减免政策,如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对因具体执行标准不同造成的税收政策差异,省税务局正在牵头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工作,目前已制定了工作方案,梳理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清单,明确了任务分工。随着该项工作的推进,有望在长三角区域逐步实现执行标准统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地方有管理权限的税费政策,统筹考虑进一步减税降费的问题,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同时,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有利的税费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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