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8]2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6
摘要: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部分预征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省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6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234号        2008-11-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部分预征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省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6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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