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稽查投资收益中的避税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投资收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稽查该投资账户是否反映了单位所有投资业务,投资价值是否恰当且充分揭示、投资收益反映的完整性。 (一)关于稽查企业投资活动的完整性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

    企业是否把收到发放的股利或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有盈利情况下发放的股利或利润和无盈利情况下发放的股利和利润,一律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企业有无在被投资企业无力支付股利或利润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作财务处理。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如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来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额如果占被投资单位资本金超过25%,视为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稽查权益法进行对外投资核算时,应注意稽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化的合理性。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企业要作为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处理,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股利或利润时,要相应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并不增加投资收益。下面举例分析:

    例.甲企业于2001年初购买乙企业普通股2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乙企业共发行普通股40000股,按面值发行。2001年乙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2002年3月份经股东会决议,按每股面值5%发放股利,甲企业收到股利。2002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万元。2003年,乙企业继续亏损35万元。2004年初,企业为了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按股票面值2%分配股利,甲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2004年,乙企业实现利润45万元。甲企业应做如下财务处理:

    ①2001年购买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②2001年末,乙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甲企业占200×(1-33%)×50%=6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670000

      贷:投资收益    670000

    ③2002年3月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发放的股利100000元(100元×5%×2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00000

    ④2002年,乙企业亏损20万元,甲企业权益减少10万元

    借:投资收益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00000

    ⑤2003年,乙企业亏损35万元,甲企业权益减少17.5万元

    借:投资收益    17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75000

    ⑥2001年初,收到乙企业发放的股利40000元(100元×2%×20000)

    借:银行存款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40000

    ⑦2004年,乙企业实现利润45万元,因有前两年累计亏损5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可以延续5年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的利润不计征所得税,全部增加净收益,所以乙企业实现利润45万元中,影响甲企业权益增加22.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225000

      贷:投资收益    225000

    (3)稽查企业对外投资的转让、出售发生损益是否全部入账

    主要稽查“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投资损益”账户,看企业在转让、出售股票、债券而发生的损益是否作投资损益处理。注意出售股票时,取得收入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收取并已登记应收股利的,是否按取得收入扣除已入账的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转让股票、债券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稽查时,对照记账凭证和债券折价或溢价摊销表,监督稽查其数字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账户处理的正确性。

    (四)关于稽查投资损益的完整性

    投资损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企业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

    (1)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

    是指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联营、合作分得的利润。

    (2)股利

    是指以购买股票形式投资包括优先股和普通股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

    (3)债券利息

    是指以实物形式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

    (4)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是指投资到期收回的款项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5)按照股权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收益或损失

    其实质是按权益法计价的长期投资的增加额或减少额。

    稽查时,需对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有关账户及其明细账、总账和会计凭证进行稽查。

    (五)关于稽查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正确性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稽查时应区分投资的性质和核算方法,并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

    (1)股权投资业务补税范围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缴。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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