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稽查该投资账户是否反映了单位所有投资业务,投资价值是否恰当且充分揭示、投资收益反映的完整性。 (一)关于稽查企业投资活动的完整性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但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又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向附属企业、其他企业的投资,它有两种投资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形式,是指现金或资产投入被投资企业,由被投资企业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股权;二是间接投资形式,是指投资者投资于某企业时,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企业的股票。 稽查时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账户,对照有关凭证,查阅投资协议、合同等,稽查企业有无对外投资,采用何种方式、投资数额有多少。 稽查企业的投资业务的完整性,主要是稽查投资是被批准的、存在的且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被稽查单位所拥有。企业举债经营或是购买股权投资是通过管理部门共同讨论研究的结果。稽查人员可审阅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投资活动是否得到完整地记录:名称、股份数目或面值、证券,是否可收回、可转换或可抵押,投资成本确定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通过监督稽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账户,稽查证券记录和有关原始资料,核对所有投资业务是否在账上得到了正确反映。要注意有些企业为了隐藏投资收益,常把对外投资收益挂“其他应付款”账户上。因此,在稽查投资业务完整性时,常要把其他往来账户联系起来稽查,必要时去人或去函了解被投资方明细账面发生额。 (二)关于稽查投资计价的正确性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投出实际确认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定价值计价。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的差额计价。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在稽查对外投资计价,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规定,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采用成本法计价。 (2)企业作为短期投资认购的债券,不计算溢价和折价。因为企业认购的属于短期投资的债券,并不一定把债券留到债券到期日再出售的时候,才确认为投资收益,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它是随时可以或准备变现的。只有作为长期投资认购的债券,才存在溢价和折价的问题。 (3)企业认购的债券,无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应计债券利息的,债券投资按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股票,不论属于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含有已宣告但尚未支付股利的,股票投资应按照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三)关于稽查企业投资账户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稽查企业投资账户是否在账上得到正确反映,主要是稽查企业溢价、折价摊销计算是否正确:股票投资按成本法或权益法记账是否适当;投资出售、转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稽查企业溢价、折价计算、摊销的正确性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债券面值为企业购入债券实际支付款;溢价为企业购入债券实际支付款项高于债券面值的差额;折价为企业购入债券实际支付款项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债券的溢价或折价是由银行利率和票面利率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稽查时,应稽查“长期投资”账户借方金额,并与其所附原始凭证计算数字相核对,并复核其计算过程,看其是否正确;稽查适用的银行利率是否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相一致;稽查其现值系数和终值系数适用是否正确。 根据规定,债券溢价和折价摊销采用直线法。每期应摊销的溢价和折价的计算方法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溢价摊销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债券票面利息-溢价÷摊销期 折价摊销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债券票面利息+折价÷摊销期 债券溢价和折价对债券面值和利息收支的影响如表1所示: 表1 折价 ①债券投资增加,随到期日临近逐渐等于债券面值 ②利息收入=票面利息+折价 ①应付长期债券随到期日临近和债券折价减少而逐渐等于债券面值 ②利息费用=票面利息+折价 ②利息收入=票面利息-溢价 ②利息费用=票面利息-溢价
稽查时,应稽查“长期投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应计利息”和“投资收益”账户,稽查其账户处理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应计利息的会计处理有无差错。把“投资收益”贷方科目与“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借方科目相核对,看其会计处理是否与债券面值的购入、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收回过程相一致。 (2)稽查企业股票投资的核算方法的适当性 根据制度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如果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般说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额如果占被投资单位资本金不足25%时,视为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对用成本法核算企业,稽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企业投出资金的实际成本,未收回投资前,其账面价值一律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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