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文字[1986]796号 1986-11-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1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征教育费附加。由于文教企业今年未调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因此现对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1986年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的教育费附加后,相应计算应交所得税和企业留利。核定的大中小型盈利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抵扣应交所得税,不够抵扣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从“其他部门的企业利润”科目退库予以弥补。核定的微利和亏损企业,因交纳教育费附加而扩大的留利不足数和亏损数,按上述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1986年的企业决算按上述规定编报。 财政部 1986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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