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9]14号 2009-01-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明确,请依照执行: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每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应在企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超过限定数额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基数。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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