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09]1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6
摘要: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每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应在企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超过限定数额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基数。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9]14号          2009-01-16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明确,请依照执行: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每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应在企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超过限定数额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基数。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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