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开展地产卷烟促销活动所支付的促销经费补贴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1998]463号 1998-10-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接你公司桂烟销[1998]8号和桂烟销[1998]10号通知抄件称:在全区开展地产卷烟促销活动给予促销经费补贴,由区公司和南宁、甲天下集团、钟山烟厂各负担50%,并在新产品开发费或经营费用中列支。鉴于我区各烟厂、各级烟草公司在财务上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本企业列支范围的,才能记帐核算,不符合规定列支的,不能列入本企业成本费用。因此,区烟草公司、南宁甲天下集团、钟山烟厂在促销活动中所支付给各烟草企业和零售单位的促销补贴(包括月度经费补贴和年度一次性补贴)不属于本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已经列支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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