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种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1995]50号 1995-12-1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登记范围:凡实行计算机开票征收的城市分局或农村征收分局所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同时进行税种登记。以后凡启用《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网络系统》进行微机开票征收的税务机关,都应开展税种登记工作。 二、登记方法:各地应将税种登记表印发给有关纳税人,由纳税人先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审定,对原已进行相关登记的,这次可只补充尚未登记的内容。 三、工作要求:税种登记是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直接涉及到微机能否正确地开出税票、能否正确地统计出税收征收报表、能否为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征收信息等重要问题,因此,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税政、征管、计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组成联合办公室,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合署办公,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 1、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略) 2、税种登记目录(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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