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79号 1997-12-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跨市、县高速公路及桥梁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负责集中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税款的单位,应在税款征收期结束后的十天内,将税款按已确定的比例,划给有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缴入国库。 二、各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应在划解税款的同时,将纳税单位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传递给有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三、各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牵头组织有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税款的划解情况进行会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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