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湘农银[1994]175号 1994-12-12 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和省农业银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现对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修理费。 信用社固定资产和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修费用(包括门面装修),要经税务机关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单项审批权限为: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县(市)联社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信用联社审批,10-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市)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3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 二、运钞车列支。 各项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又保证所得税比上年增加的信用社,经省、市以上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后可以购置一台运钞车,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但不得再提折旧。审批权限为:15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地(市)国税局审批,1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省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省国税局审批。汽车购置费不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的,也按照上述审批权限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但不得在成本项目中列支。 三、专项奖金。 信用社组织降低成本资金、优化存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开支的专项奖金按下列原则掌握:一年期及其以下存款按净增额的4‰、非正常贷款按下降比例与年末贷款余额乘积的6‰、利润按净增额的8%列支。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并入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税所得额。 四、电子设备购置及配套费。 电子设备购置费每台套按5万元以内掌握列支,但不得再提折旧。 五、应收利息的计算。 计提范围是: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定期存款、拆出和调出资金。未到期跨季度的以上资金和非正常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计提时间:放款在结息日计提,其他按年计提。考虑到信用社放款主要是农户贷款,放款按月平余额计提。实际收回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冲销应收利息。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和未到期跨季度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应计算应收利息在表外科目核算,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 六、应付利息的计算。 计提范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拆入和调入资金。计提时间:存款按季计提,其他(含保值储蓄保值贴补息)按年计提,实际支付计提的应付利息时冲销应付利息。应付利息余额占一年期及其以上定期存款(含储蓄)和"保息分红"股金的比重,对定期存款比重大的信用社,以不超过15%为宜,比例不足10%的可在年终决算日提到10%,对历年提取不足,又无力一次达到10%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应付利息的冲销仅限于支付计提的应付利息。 七、信用社职工退休退职、退休养老和待业保险金,由县(市)联社按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统筹。 八、呆帐贷款冲销。 每笔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县(市)联社与县(市)国税局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地(市)行与地(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与省国税局审批。呆帐冲销在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信用社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4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统一采取分类提取折旧的方法。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下列规定掌握:1.房屋及建筑物20年;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与家具5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199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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