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预[1997]875号 1997-07-0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京政办函[1997]5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将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返还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区县工业小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县工业小区。 2.外商独资企业享受返还政策的范围是1997年1月1日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3.区县工业小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及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工业小区的企业。 二、返还比例 工业小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60%返还;设在工业小区外的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40%返还。 三、返还程序 外商独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先缴入市级金库,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财政局将企业全年税款的预计入库数报给市财政局合资处。年终结算时,市局预算处根据合资处审核确认的数据,办理返还手续。次年5月,根据各区县提供的企业税款实际入库数和缴款书影印件进行清算。 四、此项政策执行至“九五”期末为止。 北京市财政局 1997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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