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1999]75号 1999-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七条条款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其申请程序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论是否在同一市、地,均由总机构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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