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条款废止] 赣教勤字[1996]4号 1996-03-2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2款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2款条款废止。
大、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国家赋予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担负着培养、教育学生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养成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提高劳动技能等教育任务,同时也担负着“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任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校办企业的发展步伐,鼓励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投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帮助更多的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教育体制改革,为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粗放型经营转变为集约型经营作出应有贡献。现就我省校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认真做好校办企业的认定、年检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和省教委、省税务局赣教勤字[1994]3号文提出的校办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认定校办企业,同时做好年检工作。继续进行整顿和清理,保证校办企业的纯洁性。认定、年检工作做到层层把关,三方认定,凭证优惠。县、地、省分别把关,国税、地税、教育三方认定,认定、年检合格方可给予有关优惠。企业在认证、年检合格后,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发证单位分别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和罚款的处罚。 二、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 2、[条款废止]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3、学生勤工俭学(助学)提供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纳税有困难,按体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减免增值税; 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学校为本专业师生学习、科研而设立的企业或车间,凭省教委的定点证、牌,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免征增值税; 7、学校设立的由省教委批准的学生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凭定点证、牌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免征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2、学校经同意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税收征管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教育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返还税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把国家对于教育部门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用到教学、科研最需要的地方。 1、对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实行申报和退付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财预字[1994]第62号文件及省税务局、省教委赣教勤字[199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校办企业按照《江西省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办理增值税、营业税的退付和管理,并按《江西省校办企业专项发展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专项发展金。 3、在上述优惠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各地可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报省备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199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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