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质量调查工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389号 2002-09-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此项工业业已结束,全市共有182家中介机构从事此项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工作,提高审核水平,并为今后进一步促进中介机构发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桥梁和鉴证作用,我局定于2002年9月至11月对2001年度从事企业所得税相关审计业务的182家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工作调查。现将具体内容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质量调查工作的范围: 在“京地税企[2001]658号”和“京地税企[2002]11号”文件确定的名单范围之内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属本次调查的对象。 二、质量调查工作的方法: 此项工作采取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的形式进行,事务所应按《税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调查工作通知书》(附后)所列内容上报有关资料。若需要查看被审计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事务所应主动配合提供。参加质量调查工作的人员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区县地方税务局人员及市地税局聘请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邀请函格式附后)。 三、质量调查工作的内容: (一)工作底稿是不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等。 (二)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对集体、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事项的审核; 2.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3.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4.对亏损企业的审核; 5.对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 6.对其他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核。 附件: 1、税务相关审计业务工作质量调查通知书 2、邀请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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