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6号 1999-01-1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每年决算前,将所属各批发企业(名单已经河北省国税局审核确定,见附件)全年实际上交的加权运杂费分户情况,报送省局备案认可,以此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运杂费的管理和检查,对企业已经提取而没有上交、超标准多提多交和未经省局认可的运杂费,不准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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