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5]1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交通重点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几个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8
摘要:对外省有关单位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交通重点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几个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5]15号             2005-01-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厅《关于明确省交通重点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几个问题的函》(湘交财会函[2004]52号)收悉,根据国家统一税法规定和我省关于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现对省交通重点工程的设计、监理等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外省有关单位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二、对省内有关单位提供的此类应税劳务营业税仍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局申报缴纳,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由省局直属局统一划转给地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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