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合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9]199号 2009-6-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我省夏粮收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就配合粮食收储部门做好夏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河北省粮食收购发票》普通发票,专用于粮食收购业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可以根据收购业务规模申请使用《河北省粮食收购发票》。 二、《河北省粮食收购发票》(票样附后)为三联、万元版、电脑发票。发票代码为113000942231,种类代码为28230。 三、各市应于6月25日前上报《河北省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计划,省局统一印制后,按号段调拨各市。各地应合理调配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同时优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票领购和缴销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为完成夏粮收购任务做好保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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