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203号 1998-09-2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请示》(钦地税发[1997]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供水部门收取的“城市供水增容费及供水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增容费及建设费”),应当根据不同的收取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即:供水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及建设费”是一次性收取的,而非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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