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所[1999]15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30
摘要:邮政企业发生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支出,经市国税局审批后作税前扣除,其中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9]153号              1999-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发生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支出,经市国税局审批后作税前扣除,其中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扣除。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支出,单项维修工程在50万元以内的,报经市国税局审核后。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项维修工程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税局审核,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其中单项维修工程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后作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以市邮政局实现的收入和制度规定的比例控制使用并作税前扣除。

  四、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及《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和纳税检查工作。

  五、各市邮政局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到市邮政局,可延伸检查到县邮政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