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明电[2004]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0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规定,认真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等。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明电[2004]46号                 2004-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8]121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五、六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地证明(包括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

  (五)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规定,认真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等。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在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以出口企业名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后1年内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核查。对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外销的销售额合计,下同)已达180万元的,可准予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对销售额未达180万元但从事进口或内贸业务确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准予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但应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起实行辅导期管理。

  三、[条款废止]对纳税人以工业企业或工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工贸企业,应实行辅导期管理。对租赁厂房或设备的新办工业企业,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实际从事商贸业务的,应实行辅导期管理。

  四、[条款废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新设立的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

  五、[条款废止]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已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执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一)2004年7月1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前实际销售额已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小型商贸企业;

  (二)2004年7月1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

  六、[条款废止]对小型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核查,对买壳经营(指因企业的原投资人将资产、股份或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导致企业被新投资者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应自企业变更之日起,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在全省综合征管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模块正式启用前,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上传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文件名称统一为:市年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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