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001号 1998-01-0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邮电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收取的电话号码刊登费等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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