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8]00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4
摘要:对邮电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收取的电话号码刊登费等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001号          1998-01-0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邮电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收取的电话号码刊登费等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