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8]305号 2008-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及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等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当按要求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停止使用。 附件:中华人名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样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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